,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業(yè)整頓
,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”。
第四十七條增加一款 ,作為第二款:“本條例所稱違法所得,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扣除成本后的獲利數(shù)額,沒有成本或者成本難以計算的
,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即為違法所得?div id="d48novz" class="flower left"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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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將《印刷業(yè)管理條例》第三十六條中的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”修改為“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,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
第三十七條中的“責令停業(yè)整頓,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,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由原發(fā)證機關吊銷許可證”修改為“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責令停業(yè)整頓,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
,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
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,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由原發(fā)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”
。
第四十條中的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責令停業(yè)整頓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吊銷許可證”修改為“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
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
,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業(yè)整頓
,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”。刪去第二
、三
、四
、六項
,原第五項改為第二項
、原第七項改為第三項
。增加一款,作為第二款:“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(yè)有下列行為之一的
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,沒收違法所得,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
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,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
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業(yè)整頓
,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;構成犯罪的
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:
“(一)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,印刷出版物的;
“(二)盜印他人出版物的;
“(三)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;
“(四)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、出租
、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
。”
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
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責令停業(yè)整頓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吊銷許可證”修改為“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
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
,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
、責令停業(yè)整頓,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”
。第二款中的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
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
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”修改為“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
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
,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”。
第四十二條中的“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 ,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;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,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責令停業(yè)整頓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吊銷許可證”修改為“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
,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
,并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
,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、責令停業(yè)整頓
,或者由原發(fā)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”
。刪去第四項
,原第五項改為第四項、原第六項改為第五項
、原第七項改為第六項。增加一款
,作為第二款:“偽造
、變造學位證書、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
、證件或者企業(yè)事業(yè)單位、人民團體公文
、證件的,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
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,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
,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